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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7日讯(记者吴坤)“建议将著作权法改称为版权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时,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上述意见。
杨长槐委员、列席会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昌等认为,这一修改的理由如下:第一,著作在中文的意思表述上一般是指文字作品,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远远不限于文字作品,还包括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同时,邻接权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表演者的表演活动也应受到保护,但现行法的名称就不能涵盖上述作品和表演活动等,而如用版权法就能解决上述不足之处。第二,版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是通用的。如1952年通过的《世界版权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使用的都是版权这个词。而且,广大公众也习惯将作者的权利称为版权,而不习惯称作著作权。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十几年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称版权局而不是著作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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