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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科技中介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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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有效的农业社会服务化体系是发达国家农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在发展我国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对国外经验和模式值得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投资建立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以行政管理部门推动为主导,结合研究与教育部门,联合实施。这一类型下,美国和以色列做的颇为成功,从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史密斯利佛推广法案》,决定在农业部下设农业技术推广局,在各州设立由州立农业大学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局,同时还在各县普遍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并配以专门的技术推广员。这一体系已运做了近90年,对美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在全球的竞争能力起到了巨大作用。以色列的科技推广体系也相当完备,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并按照农业生产需要设立15个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区域设9个区域推广中心。推广工作和研究工作互相衔接,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高,在干旱贫瘠的沙土化地上创造出当今世界的农业奇迹。
第二类是依靠市场,形成社会化的服务组织,通过农民自己组织协会、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这一类型下,日本、丹麦做的非常成功。日本政府于1947年出台《农业协同合作法》,从上到下,层层建立农协组织,农协从四个大方面为农民服务: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成为农民信赖和依靠的服务组织。丹麦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家庭农民协会建立和管理的,从管理体制来看,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地方级的农业咨询服务中心和国家级的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两个层次的服务职责明晰、相互补充、运转协调,构成一个遍布全国、面向每个农产的高效农业咨询服务体系。正是这支专门从事咨询服务的队伍作为桥梁和纽带,每日及时将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信息和管理方法传递给千家万户的农民,对推动丹麦农业高效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使占全世界人口的千分之一,农业劳动力占世界农业劳动力总数的万分之一,可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可耕地面积的0.18%的丹麦的农产品却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
第三类是根据市场需求按商业化模式运做的服务企业和机构。美国农民仅占从业人口总数的2%,但是还有17%,近2000万人,以大大小小的公司形式为农民提供各类科技产品,支撑着仅占2%的农民的生产活动。这些公司有的提供软产品,如信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术培训等,有的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和机械工具,如种苗、农药、化肥、现代化的整地播种采收机械等。这些为农服务的公司,是美国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力量,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能达到70%以上的主要因素。荷兰是世界花卉业大国,它的生产、销售、科研、推广培训、相关设备等各个环节,一般都是由独立的专门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生产者不参与销售,销售者不直接从事生产,种花的不繁殖种苗,繁殖种苗的不生产花卉,分工极其明确,这既有利于花卉业主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从事单项工作,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效率,又有利于花卉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商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他们的触角会深入到每个领域,他们的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发达国家农民更多的是从这一类公司寻求技术服务。
上述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都是在国外取得成功的模式,有些国家不仅仅实施一种模式,比如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既有政府支持的技术服务体系,也有大量的民间的行业协会组织,还有商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公司,这些组织在市场这只无形大手的调控下,协同运做,共同填补各种市场的空白,满足了农民各种不同的需求,也为农业带来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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